罚款5000元!兰山法院开出首张虚假诉讼罚单

在临沂客户端 2019-05-14 阅读次数: 3412

琅琊视界5月14日讯 为获取非法利益,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王某某伪造证据,冒充事故车辆车主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近日,兰山法院开出首张虚假诉讼罚单,依法对王某某罚款5000元。

2019年3月,兰山法院受理了王某某提起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王某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8千余元。

王某某自称系发生事故的一辆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并提交了该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临沂某运输公司(即车辆挂靠单位)为其出具的实际车主证明。为了证实损失,提交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金额8230元。王某某称,车辆在兰山区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实际花费大约9000元,该修理厂开具了7755元的维修费发票。另外,王某某还宣称支出了律师费1000元。诉讼中,王某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了6204元调解方案,后保险公司发现王某某在诉讼中有虚假诉讼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后经本院查实,王某某实为上述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发生事故的牵引车真实车主为张某某,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不超过6000元。

在证据面前,王某某只得承认了自己假冒实际车主、伪造证据、夸大损失数额,意欲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法院认为,王某某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不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法院对王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王某某现已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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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该意见同时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2、伪造证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临报融媒记者  张斌

( 编辑: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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