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常州奔驰连撞多车事故原因,现场亲历者讲述惊魂一幕

在临沂客户端 2019-07-18 阅读次数: 4584

17日上午,常州市城区晋陵路与劳动路交叉路口处发生车祸,一辆黑色奔驰失控驶入同向非机动车道,连撞多车致3死10伤。

17日晚22时,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再次发布通报,针对7月17日上午发生在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依法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现初步查明,肇事驾驶人徐某某系个体汽车补漆修理工,当天上午徐某某驾驶苏D34Y35号奔驰小客车,与其妻王某某一起,沿晋陵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洲新世界花苑东门附近时,车辆突然向右变更车道进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接着车辆继续向北至路口,与正在等候红灯的电动自行车先后相撞,共造成13人受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0人正在治疗中,无生命危险。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徐某某、王某某无犯罪记录,经检验排除酒驾、毒驾。据徐某某、王某某供述,今日上午夫妻两人把刚补好油漆的奔驰小客车送还车主,途中徐某某出现晕厥,口吐带血白沫,车辆失控。现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现场亲历者讲述惊魂一幕

一位热心市民提供了行车记录仪画面,部分还原了事故的经过。画面显示10 时47分,黑色肇事车辆突然冲出,路边护栏瞬间被撞碎,电动车骑车人也被撞倒了一片,有一些车辆、护栏碎片甚至飞到了空中。

行车记录仪记录下的事故过程仅有7秒左右,不少骑车人根本来不及反应,就已经被撞倒。

“回头一看,车子向我冲来”

“我当时听到后面有汽车引擎轰鸣,回头一看发现一辆汽车竟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朝着我这边冲了过来。”伤者王镇杰回忆起中午的惊魂一幕,依然有些后怕。“我右边是硬的金属护栏,固定在地面上,左边是可以移动的塑料护栏,根本没有地方躲,尽管我已经用最快的速度骑着车,但是还是遭到了汽车撞击。”

王镇杰当时在塑料护栏一侧,被撞后人飞了出去,然后摔在地上,又向前滚了一段。

“回过神来,发现自己主要都是擦伤,就赶快找到手机先打了120电话求助,然后又联系了我的同事。”王镇杰的伤主要集中在左手和左腿上,医院已经对伤口进行了消毒处理。

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疗的王镇杰

“人瞬间就飞出去了”

今年69岁的张大爷幸运地逃过了一劫。“我当时骑着自行车去银行收工资,就听见‘呼’的一声,车子就从我后面撞了过来。被撞倒的时候,我前面已经有两个人倒下了,我是第三个。

车子的速度太快了,我根本来不及反应,就什么都不知道了,人瞬间就飞了出去,摔在地上。我在地上躺了两三分钟,然后活动一下手脚,看看自己还能不能动。后来我用手撑了一下,就从地上坐了起来,然后爬起来,之后就被送到了医院。”

接受采访的张大爷

案例链接

驾驶员因发病致车祸,

对事故负全责

2017年11月21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钟某辉驾驶小型轿车(未领取号牌)沿佛山市禅城区仙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仙槎路张槎中心幼儿园对开路段时,突然头晕失去知觉,车子失控后冲向对向的人行道后碰撞三辆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并造成董某某(12岁)死亡、杨某甲(12岁)、杨某乙(9岁)轻伤的严重伤害后果。

随后,钟某辉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且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辉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解释

驾驶员不是车主,

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该车为车主送修后,修理工送还车辆途中出事。有不少市民为车主捏了把汗,担心其要为天价赔偿款买单。

法律界人士表示,依据常州中院【2010 104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第15款“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车主存在过错。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有过错的情况如下:

1、知晓车有故障还将车外借的。

需注意的是,这里的车辆故障是指被借车辆的刹车系统、动力系统、轮胎等,已经可能会影响到车辆正常运行的。

2、知晓借车人吸毒、醉酒还将车辆外借的。但若借车人是在借到车后,再进行了醉酒、吸毒这样的行为,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3、将车辆借给没驾照,驾照被吊销,或者不符合车的驾照类型的人。

本文综合自常州交警在线、新闻晨报、紫牛新闻、扬子晚报等

( 编辑: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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