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网站 2019-07-23 阅读次数: 349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发布

2018-10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7

(八)办理时限………………………………………………7

(九)收费标准………………………………………………7

(十)咨询服务………………………………………………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8

(二)受理………………………………………………………8

(三)勘查………………………………………………………8

(四)审核………………………………………………………8

(五)发件………………………………………………………8

(六)流程图……………………………………………………9

三、救济途径……………………………………………………9

四、表单填写……………………………………………………10

五、有关说明…………………………………………………11

附件1…………………………………………………………12

附件2…………………………………………………………13

附件3…………………………………………………………28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

(二)实施机构: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科

(三)申请主体: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城市管理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五)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条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第10项

(六)办理条件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用条款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企业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企业制定了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企业生活清扫、运输能力应与参与投标的道路保洁面积或垃圾运输量相适应。

(2)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所有正式人员应达到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经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就业。

(3)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车辆要求

企业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以及道路除冰、雪设备。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放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及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备;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5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20辆,总载重量≥200吨。

(2)二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灯车辆总数≥10辆。三级许可如要申报二级许可需要有一年以上的实际经营经验。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

(3)三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清扫作业机动车辆≥6辆。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不设三级许可。

3.经营范围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经审批后应按以下范围进行经营:

(1)一级企业

1. 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生活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2. 可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经营活动。

(2)二级企业

1. 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2. 限在设区城市当地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经营活动。

(3)三级企业

1. 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50万平方米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业务;

2. 限在设区城市当地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经营活动。

(七)申请材料

1.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4份,纸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纸质)

3.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纸质)

4.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5.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复印件1份,纸质)

6.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7.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纸质)

8.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复印件1份,纸质)

9.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10.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均需要对照原件并盖公章或按手印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1771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771。

2、网络提交。http://lyzwfw.sd.gov.cn/lys/public/index

(二)受理

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局驻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附件3),待申请材料补齐后方可受理;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受理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1771。

(三)勘查

行政许可科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制定市容环卫科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勘察意见。

(四)审核批准

行政许可科根据现场勘查意见对申请件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

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申请人到市城市管理局驻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六)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城市管理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市综合受理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电话:0539—8770083

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539—8770075

电子邮箱:lydtkhk@163.com

纸质信箱: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328114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流程图(附件1)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2)

3、《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附件3)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编辑: 在临沂)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