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出台“22条”措施全力支持灾区重建 受灾企业​可申请税收减免

山东政事 2019-08-19 阅读次数: 2524

今年台风“利奇马”给山东造成了严重影响,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微博消息,截至8月11日15时30分,山东省直接经济损失5.47亿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4.04亿元。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专门发布了支持灾区建设的“22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全力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2条”明确,企业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受灾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因受台风灾害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2条”规定,资源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用人单位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对其他各类惠及受灾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将严格全面贯彻落实。

税务部门在主动参与支持灾区建设,用好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向灾区捐款捐物,弘扬大善,力举善行。“22条”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按规定免征印花税。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另据了解,对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有不明晰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山东政事

( 编辑: 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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