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这名男子多次作案,再次组织考试作弊被重判

沂蒙晚报 2019-08-20 阅读次数: 5873

近日,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莒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某某的违法所得28500元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而立之年的张某某是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人。张某某高中毕业后,不知遵守法纪,多次作案犯罪,屡教不改。2011年3月29日,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8000元;2014年3月13日,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2017年5月4日,张某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8年10月份,在全国组织的“201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购买作弊设备、答案等,组织廖某举、张某峰等21名考生在考试中的天津考场进行作弊,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名考生1500元不等的费用向作弊考生收取费用,非法获利28500元。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莒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临报融媒记者 张慧 通讯员 邹旭 丽丽

( 编辑: 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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