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取服务费掩盖“高利贷”行为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在临沂客户端 2019-08-28 阅读次数: 4469

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严格规定,但不少人为谋取高额利润,采用各种方式规避这些规定。近日,兰山法院对一起通过收取服务费用方式掩盖“高利贷”行为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2017年8月31日,被告彭某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彭某通过该公司的推荐,向张某某借款127500元,并向该投资管理公司支付渠道信息费6375元、服务费2677.50元(实收1912.50元)、代查征信费100元、GPS安装费1500元、保证金8050元,共计17937.50元。被告彭某同意上述费用在放款时由该投资管理公司一次性扣除。同一天,彭某就与张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彭某向张某某借款127500元,期限3个月,借款期限内利息为每月1020元,如逾期还款,需每月支付本金金额2%的违约金,每日按应还本息的0.1%收取罚息。合同签订后,张某某通过上述投资管理公司经天津某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向彭某转账交付了借款109562.50元。

由于彭某未按时还款,张某某向兰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彭某偿还借款本金127500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张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向投资管理公司支付了信息费、渠道费等费用,也无证据证明投资管理公司为彭某安装了GPS。

兰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投资管理公司与彭某签订的《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张某某与彭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名为收取各种“服务费用”,实为突破民间借贷利率限制谋取违法利息。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以上两份合同均属此类,故属无效合同。

兰山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仅判令被告彭某基于无效合同而应返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09562.50元及占用期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临报融媒记者张慧 通讯员亓伟

( 编辑: 全逸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