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减税降费知识竞赛题库】判断题

在临沂客户端 2019-08-30 阅读次数: 5737

1. 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对)

2.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

4.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不能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其中一项。(错)

5. 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对)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对)

7.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取得的合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全额征收增值税。(错)

8.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错)

9.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对)

10.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不得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错)

11.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在改变用途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错)

12.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对)

13.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

14.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

15.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其用于出口和内销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错)

16. 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

17.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判定标准为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差额前累计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对)

18、自2016年5月1日起,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对)

20、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对)

21、自2016年5月1日起,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对)

22.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对 )

23.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不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 错 )

24.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错 )

25.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年应税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标准。( 对 )

26、自2016年5月1日起,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对)

27.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

28.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不可以再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错)

29. 如果转登记前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专用发票。(对)

30. 免税标准调整后,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调整至10万元。(错)

3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

32.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

33.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

34.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500万元(对)。

35. 实行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看其差额后销售额是否符合标准。(对)

36. 实行差额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看其差额后销售额是否符合标准。(错)

37.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预缴。(对)

38. 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转登记的条件即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

39.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保险代理人,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错)

40. 建筑业自开增专发票的条件从月销售额3万调整到10万。(错)

41. 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再允许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错)

42.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对)

43.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号。(对)

4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对)

45.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对)

46. 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

47.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不得再选择转登记。(错)

48. 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

49.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不使用税控开具发票。(对)

50.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

51. 自4月1日起,6%增值税税率无变化。(对)

5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按规定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错)

5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对)

54.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两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使用。(错)

55. 适用一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同步调整。(对)

5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对)

57.某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该单位可以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错)

58.我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一次性抵扣。(对)

5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对)

6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

6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错)

62.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对)

63.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机场建设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基数。(错)

64.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燃油附加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基数。(对)

65.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错)

66.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对)

67.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对)

68.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对)

69.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纳税人无需处理。(错)

7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错)

7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对)

7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错)

73.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对)

74. 对于2019年4月1日新成立的纳税人,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

75.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留抵退税。(错)

76.只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对)

77.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错)

7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错)

79.纳税人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错)

80.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在4月1日后补开原税率开具发票。(对)

81.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4月1日后补开的,只能按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错)

82.某货物原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出口退税率为13%,4月1日后退税率相应调整。(错)

83.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错)

84.某单位2019年4月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改造,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为本次修缮购进的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进项税额,需要分两年抵扣。(错)

85.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

86.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

87.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对)

88.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

8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对 )

90.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对)

91.某单位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进项税额可在购进的当期一次性抵扣。(对)

92.某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该单位可以在2019年8月申报抵扣剩下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对)

9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错)

94.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对)

95.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不得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错)

96.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错)

97.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

98.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错)

99.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

100.自2013年7月4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错)

101.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错)

102.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

103.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104.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

10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10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

107.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建造一栋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已竣工决算并售罄。其增值额为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4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错)

108.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核定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错)

109.产权出典的房产,由出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错)

110.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土地使用税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11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可先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错)

112.2019年1月1日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对)

113.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从业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对)

解析:包括。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114.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错)

115.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判断标准和计算方法(对)

11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选择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错)

11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错)

11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需要备案(错)

119.企业之前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以后季度符合条件时可以在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对)

120.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对)

121.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对)

122.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对)

123.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对)

124.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

125.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不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对)

126.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对)

127.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不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错)

128.纳税人只能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错)

129.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对)

130.纳税人只能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错)

131.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可以拒绝,进行自行申报。(错)

132.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错)

133.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错)

134.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自行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错)

135.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对)

136.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对)

137.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次月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扣缴申报。(错)

13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年办理扣缴申报。(错)

139.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对)

140.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对)

141.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对)

142.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错)

143.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

144.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对)

145.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对)

146.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没有保密义务。(错)

147.纳税人可以年度中间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个人所得税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对)

148.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次月起,停止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错)

149.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或代扣税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

150.仅从一处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错)

151.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对)

152.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有2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当向所有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错)

153.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对)

154.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额,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错)

15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对)

156.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办法办理。(对)

15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

158.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如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应在注销户籍后,及时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错)

159.居民个人可以以持有的军官证、残疾证号码作为自然人纳税识别号。(错)

160.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公安部门赋予其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错)

161.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对)

162.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

163.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可以有效的华侨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对)

164.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对)

165.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对)

166.图书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167.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税前扣除。(错)

168.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对)

169.市级人民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错)

170.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对)

171.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对)

172.取得经营所得额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对)

173.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会影响纳税人退税。(错)

174.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对)

17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

176.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

177.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扣缴单位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错)

178.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标准是全国统一的。 (对)

179.婚后购买住房,经夫妻双方约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照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错)

180.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次月。 ( 错)

181.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周岁但未上幼儿园,也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对)

182.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对)

183.在计算医药费用支出额度时,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能混合,应按每个人分别计算。 ( 对)

184.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支出,允许按照全国统一额度扣除。 ( 错)

185.纳税人王某和李某均符合住房租金扣除条件,其中王某在天津市区工作,李某在天津市下辖区县工作,王某的住房租金扣除金额高于李某。( 错)

186.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取得相关证书的次年。 (错)

187.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

188.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错)

18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错)

190.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对)

191.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对)

192.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教育费附加。(错)

19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错)

194.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错)

195.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教育费附加。(错)

196.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教育费附加的代扣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对)

197.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错)

198.负有代扣、代收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对)

19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错)

200.按照现行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

( 编辑: 乔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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