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规:明年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透支利息最低打7折

央视网 2016-04-15 阅读次数: 489

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信用卡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免息还款期等全面做出了新的要求。

那么,对于信用卡用户来说,哪些是值得关注的呢。

比如,信用卡可以给支付宝充值了,但是这算做预借现金业务,大多数银行是收手续费的,可能也会有部分机构为了推广不收费。再比如,透支金额利息可以打最低7折了。

  1、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下限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解读:目前统一的是透支利率是万分之五,也就是说只要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没还钱,就要按万分之五交利息。新规的新在于可以打折,以后找不同银行,看哪家利息低。

  2、取消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解读:目前,央行统一规定的最长是60天,具体应用中,不同银行的信用卡不一样,但最长一般都会有50几天。现在完全由发卡机构自己定,会不会免息还款期大幅缩短呢?值得关注。

央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3、取消滞纳金引入违约金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解读:首先了解什么叫滞纳金,这和央行此前规定的最低还款额相关,以前是最低还10%。也就是说,如果你刷了15000元,最低应该还1500元,如果你只还了500元,按规定就要付(1000元*5%)50元的滞纳金。现在呢?等于是用违约金取代了滞纳金,而且怎么收违约金,信用卡中心说了算,以后真得货比三家。

  4、ATM预借现金每卡每日限额1万元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解读:新规提出了风险管理要求。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满足持卡人合理需求、为发卡机构预留创新空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减少风险损失。

信用卡ATM取现日限额从2000元升到了1万元,可惜没什么用。把钱转到自己的借记卡再取不就行了,额度可以自定。还有就是,信用卡可以给支付宝充值了。但是,必须提醒的是,预借现金,一般要收费的。

  5、新规减少了信用卡持卡人利息支出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通知》有利于为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人选择,改进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体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方面限制、规范预借现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卡机构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人带来更多选择。例如,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偏好、资信状况和还款习惯等,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利率、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相关信用卡产品;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的限额提高了,可适应其临时或紧急用现需求。同时,《通知》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减少了持卡人利息支出。

  6、三方面体现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

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选择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实意愿,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时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

三是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要求发卡机构应妥善处理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据新华社

( 编辑: 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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