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黄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在临沂客户端 2020-11-30 阅读次数: 7341

11月28日上午,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6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一般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

公诉机关指控——

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吸收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等人,为其实施打击报复上访户、逞强争霸等活动提供暴力帮助,并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黄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韦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甄某、王某丙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在罗庄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殴打、恐吓等,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非法采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河东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临沂市罗庄区龙城页岩矿的名义超范围开采页岩矿至2009年,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2009年起,因前屯村部分村民开始上访反映前屯村土地问题,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指使他人持刀闯入村民家中,将村民打致轻伤,或者采取故意撞击车辆、往家中扔蛇、扔礼花弹实施恐吓等方式阻挠打击上访人。

在上述犯罪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分别购买了枪支,并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韦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甄某、王某丙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罗庄区持枪、持刀、持洋镐把随意殴打他人、恐吓百姓,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河东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等13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等13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周某、梁某某、高某某为作为集团骨干成员,被告人韦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甄某、王某丙为一般参与者,均应依法惩处。

来源丨临沂河东法院

( 编辑: 李璐 lbhdz@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