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补交物业费不给钥匙 五洲华府业主讨说法遭围殴

新华社 2017-04-14 阅读次数: 258
  临沂五洲华府小区的两名业主没有接到交房通知,却要交从交房之日起的物业费,他们认为很不合理。就在上周,他们到售楼处找开发商协调解决问题时,售楼处突然冒出十多名男子,将业主张先生打伤。现在,张先生因伤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开发商对于此事却闭口不提。

13日,记者来到兰山区人民医院,张先生正躺在病床上输液,另一名当事业主吴先生也在。张先生说,当时,有人用烟灰缸砸了他后脑勺和前额头,还有人对他拳打脚踢,导致前额头缝了9针,下体出血,身上多处淤血伤,到现在还有头晕、呕吐、耳鸣等症状。

张先生和吴先生认为,由于交房时没有得到开发商的通知,他们才没有领钥匙,是开发商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物业费不应该交,然而不交物业费开发商就不给钥匙。现在,交房已经快1年了,他们还没领到钥匙。期间,他们也找过一次,可是还是不了了之。“房款我们已经交了,签了购房合同,房子就是我们的了,开发商没有权利扣着钥匙不给。”

4月6日,张先生和吴先生约定第二天一起到售楼处问问怎么解决问题。张先生说,没想到,他们到售楼处后,跟一名姓田的经理说了没几句,可能嗓门大了点,二楼的项目负责人张宗超冲出来骂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张宗超从二楼房间里叫出十多名男子,下楼后就冲他一顿毒打,还有人用烟灰缸砸了他头部。

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业主还在售楼处受伤。事情到底是什么情况?13日上午,记者来到五洲华府售楼中心。工作人员从售楼中心二楼找到一名田姓经理向记者介绍情况,然而这名田姓经理下楼后声称,当时他不在场,对事情不了解,楼盘负责人也不在。随后又称,不会接受采访,对于当天发生的事只字不提。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张先生和吴先生已经报警,目前,张先生正在进行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会交由警方进一步处理。

张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事发时拍下的照片,照片中张先生的额头有明显伤痕,脸上布满了血迹。

 事件还原

  十多名男子冲上来就打 伤者被人用玻璃烟灰缸袭头

13日,张先生和吴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7日中午我们去售楼中心,工作人员说领导们正在开会,我们等了一下午。”张先生说,下午5点左右,他们要走的时候,正好遇见售楼中心的田经理,但他明确要求交物业费,如果不交物业费不予交房。

在售楼中心一楼,吴先生就此质问了田经理几句,许是因为声音太大,吴先生的话引来了在售楼中心二楼的项目总经理张宗超的谩骂。因张宗超骂人实在难听,气不过的张先生回应了对方几句。“我刚说了几句,张宗超领着一群人下来就打。”张先生说。

张先生回忆,张宗超上去打了他一拳,接着有人拿起玻璃烟灰缸砸了他后脑勺,打他前额头时他用手挡了下,烟灰缸砸到了眉骨上方,接着血流不止。这时还有几名男子对他拳打脚踢,有人踹他的下体,还有人拿起了椅子……

“当时有十多个,都是穿着奇特,留怪异发型的男子。”在现场的吴先生想要护住张先生,但是由于对方人太多,实在挡不住。“他们有人把我拉开,有人直接从茶几上跳过去上去就打。”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吴先生随即报警。“看到我们报警,那群人就都跑了。”吴先生回忆道。

随后,张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事发时拍下的照片,通过照片,记者看到,当时五洲华府售楼中心内一片狼藉,地上留有明显的血迹及玻璃碎片;张先生的额头伤口较大,脸上有血迹,背上、腿上也有不少出血。

张先生对于在售楼中心遭到一群男子殴打,他认为,这些男子都是开发商找来的,早就计划预谋好的。“之前我曾经有几次在业主群里说开发商和物业存在的问题,当时就有工作人员私下找我聊,希望我不要在群里多说话。”张先生说,事发前一天,他在业主群里问过,看有没有同样情况的业主,可以跟他们一起找开发商,开发商工作人员也是知道他第二天要去的。

 声音

  房管局物业科:交房后未入住应交80%物业费

据张先生介绍,2016年4月份,他在五洲华府购买的新房交房,由于没接到任何书面或电话等形式的交房通知,所以一直没有去领钥匙,之后得知已经交房了,他去领钥匙却被告知,要补交齐从交房之日起的物业费。

同样,吴先生的房子原本定于2016年5月1日交房,可当吴先生5月中旬去领钥匙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还不能交房,要等到5月底才能交房,由于吴先生在外做生意,一直到当年10月份才去领钥匙。同样,工作人员要求他补交5月-10月的物业费。

房子未入住,是否该交物业费?13日,记者在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物业科了解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接到交房通知书后,即使业主没有入住,也应当按照比例交80%的物业费。

“虽然业主没入住,但是这期间,物业在水电、卫生清洁等方面维护以及产生的费用,业主是要承担的。”工作人员说,现在有些开发商对于未入住收取物业费比较优惠,可能少于80%,但也有物业觉得业主不懂,会收100%物业费,这是不合理的。

说法律师:没接到书面通知无需承担物业费

记者在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找到临沂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在第十一条“交接”中明确: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然而,吴先生和张先生都没有接到书面通知书。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尤作稳律师表示,如果签订购房合同时,里面明确要求出卖人要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而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执行,那么,业主不需要承担产生的物业费。同时,开发商将物业费与交房“捆绑”在一起,没有任何法理依据。

而就打人事件,尤作稳律师表示,如打人者罪名成立的话,伤者的伤情如经鉴定为轻伤及以上,打人者需要负刑事责任;如伤者为轻微伤及以下,伤者为治疗伤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都需打人者承担。

鲁南商报记者 李晖 褚菲菲

( 编辑: 刘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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