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娅直播间卖米使用袁隆平姓名肖像!一公司被诉侵权判赔10万元

潇湘晨报 2022-04-27 阅读次数: 4736

在曾经的网红薇娅直播间里,出现了一款名为“袁米”的大米。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主播多次使用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和肖像。

“袁米”到底和袁隆平有关联吗?2020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发出警示函。

由于某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遂诉至法院。4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卖货惹纠纷

隆平高科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农业科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3.17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及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等,在农业种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为规范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

2020年4月20日,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于是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取证,对某农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淘宝店铺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2020年4月23日,隆平高科向某农业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及其他各种渠道售卖假冒‘袁隆平’大米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撤掉相关网页;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袁隆平相关姓名、肖像及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将其与袁隆平建立联系。”同日,隆平高科还向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某农业公司产品因此被暂停直播售卖。

由于某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诉至法院。

农业公司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农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属于通过将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与其公司及其海水稻产品进行关联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均属于商业性使用。该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某农业公司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荐或代言。某农业公司与袁隆平院士于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就稻米食味及评价方面开展的合作,袁隆平院士仅为某农业公司在稻米食味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科研提供全面指导。该《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与海水稻产品研发推广无关,也未涉及袁隆平院士许可某农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关约定,某农业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涉案海水稻产品系袁隆平院士及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事实。

法院认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袁隆平院士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和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但并不能举证证明袁隆平院士与其宣传推广产品之间的关联程度,也不足以证明该关联程度与其涉案宣传推广文章中所述内容相符。

某农业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3月11日,湖南高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商业主体应审慎规范使用

湖南高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曾志燕认为,袁隆平院士是中国工程院院士,我国杂交水稻育种专家,被称为中国的“杂交水稻之父”,其相关研究成就为人类作出重大贡献,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知名度。对于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使用,既涉及袁隆平院士的人身利益,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商业利益,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商业主体均应当审慎、规范使用。

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对于独占许可隆平高科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以及许可使用范围、许可区域范围、许可使用费的评估确定和支付、许可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约定。袁隆平院士逝世后,其继承人对该协议所约定的许可期限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和确认。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隆平高科基于该协议所获得的对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独占使用权益的正当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但某农业公司在与袁隆平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海水稻研发推广并无关联、也无证据证明其所宣传推广的海水稻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或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具有明显的攀附袁隆平院士知名度、攫取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背后的商业价值的主观故意。其商业性使用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袁隆平”这一中国粮食品牌是袁隆平院士等几代中国科学家辛勤研发杂交水稻的智慧成果和汗水结晶。法院对某农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规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长足发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对袁隆平院士在内的科学家科研成果的高度尊重和有力保护。该案对于教育引导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积极的推进意义。

链接:擅自使用“袁隆平”生产销售隆平酒,两公司被判赔3万

除了蹭袁隆平名字和肖像卖米之外,无独有偶,有两家公司也把目光盯准了“袁隆平”,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了“袁隆平”的姓名,卖起了“隆平酒”,因为这个原因被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

2020年前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中集合作社、毛家香公司共同生产的“隆平粮社酒鸿运当头(兼香型,500ml)”“隆平粮社陆拾玖窖酒(兼香型,500ml)”两款酒中,使用了袁隆平的姓名。

隆平高科公司遂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袁隆平姓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即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集合作社和毛家香公司作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则辩称,中集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跟随袁隆平院士从事科学研究将近四十年,是袁隆平院士与隆平高科公司诸多科研成果的参与者和见证者。“隆平梁社种好粮中际高粱酿美酒”是袁隆平院士的题字,不构成侵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为,系通过商品包装推荐、宣传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商业使用。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袁隆平”字样的被控侵权白酒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在损害隆平高科公司取得的独享“袁隆平”姓名商业使用权益的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隆平高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刘沁

( 编辑: 张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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