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临沂.普法小课堂|贪小利,00后男孩出卖银行卡被判刑

临报融媒 2022-05-17 阅读次数: 5972

00后男孩小宋,热衷于网上冲浪和网游。每次刚有点收入,就投身到网吧和外卖中,生活过的较为拮据。那天,小宋发现常驻网吧的吧友小吴突然出手阔绰了起来,外卖标准逐渐拉高。经过一番推心置腹,小吴将致富秘诀和联系人“牛哥”告知小宋。

得到指引的小宋主动添加了联系人“牛哥”,并按照其指示开通了四家银行的储蓄卡,并将银行卡、U盾等一应材料提供给了“牛哥”,很快2000元就转到了小宋的账户上。就这样,来钱快、没烦恼,轻松躺赚,小宋感觉自己掌握了“财富密码”。

“当时跟那边联系时,也到网上查过,如果别人买了我的卡从事违法犯罪,我也有可能会承担责任。但当时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一来卖的是储蓄卡我也没什么损失,二来全中国那么多人,哪能这么轻易查到我,即便查到了我也说毫不知情,犯罪跟我有啥关系。”当公安机关找到正在网吧“上分”的小宋时,他却悔之晚矣。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小宋出卖的四张卡内支付结算流水金额约1406万元,已查实涉嫌诈骗金额15680元,其中一张卡下还有余额6万余元已被冻结。

“开个银行卡转卖他人,就能轻松来钱,小宋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第三大适用罪名,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和刚毕业的学生群体,因涉世未深、收入来源低,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承办法官王琴对这类情况很是惋惜。

兰山法院根据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释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韩锋)

( 编辑: 邵明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