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临沂.曝光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曝光警示

临报融媒 2022-06-30 阅读次数: 5832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我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9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因该储存场所为一般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上述危险化学品搬离到专用仓库,并针对该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处罚理由及结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案例二:某纺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2日,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主任赵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蒙阴县应急管理局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三:某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22日,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2022年至今,未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检查。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作出“处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纠正、自我提高地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途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存在的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案例四:某机械锻造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0日,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锻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厂的主要负责人作出“处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不了解、不熟悉、不履行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惩戒,从源头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案例五:某机械锻造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0日,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锻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

处罚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厂的主要负责人作出“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来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制定是实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效果明显,十分重要。

( 编辑: 邵明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