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车贷提前还清续保押金不给 律师:无理由不退

新华社 2018-09-25 阅读次数: 1363

“买车办理的分期付款,如今贷款我都还清了,续保押金却不给退。”近日,临沂市民陈先生拨打热线,反映遇到的烦心事。

据陈先生介绍,2017年10月,他在位于市区临西十三路附近的一家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轿车。“这是一辆二手车,由于资金不足,当时我办理的分期付款,期限为3年。”陈先生说,二手车市场工作人员帮他办理了购车手续,并要求他交了3000元的押金,“当时他们也没有具体说是什么押金,只说办分期都要交,并要求3年内都要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

陈先生告诉记者,买车后,他每月都按时还款。今年8月,他一次性归还了全部贷款,并办理了结清手续。贷款还完了,当他拿着手续去领取押金时,对方却推脱不给。“他们说押金要满3年之后才给退,而且还要求3年内都要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多次沟通,都被对方拒绝。”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二手车市场。“这是担保公司规定,每位贷款买车的消费者都要交这笔钱。”工作人员,这3000元押金叫做续保押金,这样做主要是基于降低银行还贷风险的考虑,要求贷款买车的客户到合作保险公司购买车险,“如果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或者险种的话,万一贷款车辆严重受损或丢失,车主又因没买全险而丧失偿还能力,提供贷款的银行就要承担上述风险。交纳续保押金,就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指定险种。”

“根据合同约定,该客户办理的贷款是3年的,但他不到一年就还清了。当时办理担保手续时我们说得很明白,而且还有合同约定,3年之内必须在我们这里购买保险,不然无论贷款是否还清,如果不在这儿续保,续保押金是不退的,这也是公司的规定,因此需要3年之后退还,我们再沟通下。”该工作人员解释。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认为,买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经销商借代办按揭的名义收取续保押金,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其次,收取续保押金是为了防控借贷风险这一说法也缺乏法律依据。倘若担保公司或者银行认为,抵押车辆存在损毁、灭失等风险,可以要求车主补足保险、提供新抵押物或提前归还贷款。退一步说,即便收取押金是为了防控风险,那么在消费者还清车贷后,车辆已经不需要再作为抵押物,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退还押金。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 编辑: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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