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提前还清车贷,押金只退一半 律师:可起诉

新华社 2018-10-11 阅读次数: 1780

“买车办理的分期付款,如今贷款都还清,没想到押金却只给退一半。”10月10日,家住临沂市沂南的袁女士拨打热线反映。

据袁女士介绍,2017年12月,她在位于罗庄一家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奥德赛车。“价格17万余元,由于资金不足,所以办理的分期付款。”袁女士说,当时是罗庄区宝泉路上一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帮他办理的贷款手续,并要求交纳8000元押金,“当时他们也没有具体说是什么押金,只说办分期都要交,然后给我开具了收据,还承诺等我按时还完贷款就退回。”

袁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买车后,她每月都按时还款。今年9月,她一次性归还了全部贷款,并办理了结清手续。谁知当她拿着手续去领取押金时,对方却推脱不给。“他们说押金要满3年之后才给退,而且还要求3年内都要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险。当初从来没人说过,怎么能这样,多次协商,现在他们答应只退一半的押金4000元,这不是欺负人吗?”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担保公司,并说明了情况。“这8000元是续保押金,根据公司规定,每位贷款买车的消费者都要交这笔钱。”对此,该担保公司的张经理称。

张经理说,根据合同约定,该客户办理的贷款是3年的,但她不到一年就还清了,“当时担保我们没有收任何费用,办理担保手续时我们说得很明白,而且还有合同约定,3年之内必须在我们这里购买保险,不然无论贷款是否还清,如果不在这儿续保,续保押金是不退的,这也是公司的规定。本来这种情况押金是一点不退的,后来经过我们多次协调沟通,公司才答应退一半,我们再跟客户沟通下。”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购买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如果商家未提前告知,以借代办按揭的名义收取续保押金,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其次,收取续保押金是为了防控借贷风险这一说法也缺乏法律依据。倘若担保公司或者银行认为,抵押车辆存在损毁、灭失等风险,可以要求车主补足保险、提供新抵押物或提前归还贷款。退一步说,即便收取押金是为了防控风险,那么在消费者还清车贷后,车辆已经不需要再作为抵押物,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退还押金。“本案中,袁女士可以先与担保公司协商退还押金,如果对方一直推脱不给,可以保留押金条或者相关合同等有效证据,向司法部门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 编辑: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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