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1、政策内容: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
3、适用对象:参保企业
4、联系方式
市 直:市社保处基金征缴科 8600721
兰山区:区人社局基金征缴科 8223523
河东区:区人社局征缴科 8383613
罗庄区:区社保中心征缴科 8243298
兰陵县:县人社局社保中心业务二科 5537150
郯城县:县人社局社保中心征缴业务科 6107637
平邑县:县人社局征缴科 4681801
沂水县: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230939
沂南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221703
费 县: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基金征缴科 5723227
蒙阴县:县社保中心 4812921
莒南县:县劳动保险处 17662877869
临沭县:县人社局基金征缴科2983262
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社保综合科7118052
来源:临沂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