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减免政策再加码 我市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临报融媒 2021-05-13 阅读次数: 34654

近期,围绕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和省延长了部分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并新出台了系列减免政策,我市各级财税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坚决执行各项减免政策,积极发挥财税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为支持疫情防控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加快复工复业,去年国家出台了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决定将该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加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期。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规定,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决定将该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力度加大。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扩大。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残疾人保证金减免。为做好“六保三促”、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减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省政府出台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咨询电话:市税务局12366,市财政局8052276。

( 频道编辑: 刘子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