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临沂市发放慈善资金6.78亿余元

临报融媒 2021-09-03 阅读次数: 5357

2017年至今,全市各级慈善总会累计接收捐赠资金7.99亿余元。2020年,疫情期间全市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累计募集抗疫款物折合2.75亿元。2017年以来,全市各级慈善总会围绕“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六助体系,组织开展系列救助项目和活动,发放慈善资金6.78亿余元。全市慈善组织达到18家,志愿者数量发展至177万余人。目前,我市共有1人荣获“中华慈善奖”,18个个人、单位或项目荣获“山东慈善奖”。在2018年中国公益慈善指数发布中,我市荣居全国城市公益慈善百强榜第13位,列山东省第1位。

◎答记者问

记者:所有慈善组织都可以募捐吗?

答:《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都对慈善募捐进行了详细说明。所有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但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我市现有18家慈善组织中,9家已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包含红十字会)。

公开募捐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四种方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记者: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求助的条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

二是规定了求助人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

三是规定了信息发布平台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临报融媒记者全逸先

( 编辑: 韩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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