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出台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临报融媒 2021-10-09 阅读次数: 7021


近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出台《临沂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对我市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租赁补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惠民举措,也是突出民生导向、强化就业优先、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高度的重要保障。

《实施方案》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此项补贴:具有我市市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常住人口;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住建部门负责,各县可参照执行。既与以往的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有效衔接,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对保障方式进行了实质性的创新,为稳就业、促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注释:“新就业”是指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并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无房”是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单身职工,户籍包括家庭户或集体户。

“职工”是指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的人员。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自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临报融媒记者 谭笑

( 编辑: 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