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日报社论|为乡村文明立法 促乡村全面振兴

临报融媒 2022-10-20 阅读次数: 10645

乡村振兴,立法先行。《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施行,共6章55条,分别为总则、移风易俗、文明新风、文化繁荣、监督保障和附则。《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围绕解决文明乡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对于促进沂蒙乡村全面振兴,推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村民文明素养和乡村社会文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召开全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等重要会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为乡村振兴注入文明力量。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实践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看到,相对于先发地区,相对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我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困难问题。比如,有些地方还存在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阻碍了乡村振兴的步伐;有些地方生态环境受到了污染,生活环境脏、乱、差现象仍然存在,直接影响了群众的生活质量。

培育文明乡风,根除陈规陋习,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需要科学的制度规范和引导,让群众清楚知道“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为此,我市先后开展多次市县两级立法调研和参观学习,制定出台了《条例》,对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促进文化繁荣、加强监督保障等进行明确量化,让群众对乡村文明相关内容一目了然。《条例》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用法治思维、刚性手段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为人们提供日常行为遵循和依据,是当前我市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内在要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乡村文明行动、推进乡村文化振兴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农村文明风尚和农民精神风貌的有效手段。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解读《条例》的立法精神、实质内涵和具体内容,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要大力推进“反对浪费、文明办事”移风易俗行动,引导村民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改变不良风俗习惯。要倡树文明新风,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持续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要全面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夯实农村文化阵地。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文明意识、法律意识,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用实际行动传递乡村文明理念,不断提升自身文明素养,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

( 编辑: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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