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网络直播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临报融媒 2023-07-19 阅读次数: 5185

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价格行为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三、严禁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采取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要积极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审查义务。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及直播营销人员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我局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同时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频道编辑: 蒋宗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