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如何办理? 这份“攻略”请收好!

临报融媒 2023-09-19 阅读次数: 5322

在临沂客户端讯 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如何办理?9月18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媒体吹风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等相关负责人为大家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随着工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我市工业发展的形态和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工业用地用房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多数都是租赁厂房生产,很难有资金和实力自己拿地建厂;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产业转型减少了空间需求,造成工业标准厂房闲置。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有助于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购入厂房,同时办理产权证后可以转让和抵押,破解融资难题;有助于标准厂房产权人摊薄厂房使用、购买成本,减轻转让压力。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8月30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实施意见》自2023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主要有五部分内容,在适用范围上,明确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办理区域和工业标准厂房的概念含义,以及分割和分割转让方式。

基本原则是坚持集约节约,本着“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目标,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坚持试点先行,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防通过工业标准厂房分割方式改变工业生产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

在办理条件及要求上,规定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时必须达到的建设规模和自持比例,以及分割的最小单元面积;不动产分割前须完成首次登记,且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形;分割转让后,土地使用权及配套用房、附属设施须有清晰准确的权属区分。

在办理程序上,包含项目申请、县区审查、市级审核、产权登记4个环节,企业详细制定《分割方案》《分割转让方案》,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办理产权变更和转移登记。

延伸新闻

什么是工业标准厂房?

工业标准厂房分割使用方式有哪些?

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资料图

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可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最小单元在500平方米以上);建设单位可自持或出租、转让给入园企业,购置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办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有哪些具体要求?

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建设规模上,项目占地要达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自持比例上,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新型产业用地在出让时约定的自持比例为50%。

登记情况上,分割前,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须符合“工业姓工”的用途属性,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最小单元方面,分割后,标准厂房须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在分割约定上,对项目分割转让后的宗地使用权和配套设施权属进行区分。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在限制情形方面,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受让人不得再次分割;为加强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对建设单位自持部分转让,设定一定条件和转让程序: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程序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分割转让登记的

办理流程有哪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主管部门,在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了规范严谨的办理流程。

项目申请方面,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等内容,同时提供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

县区审查方面,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对需要分割转让登记的标准厂房进行联审,经现场勘察确认未改变用途、符合办理条件要求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市级审核方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产权登记方面,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临报融媒记者 吴慧

( 编辑: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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