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直动态|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临报融媒 2023-09-28 阅读次数: 4989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根据经营成本依法合理制定价格,进行明码标价,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三、粮、油、肉、禽、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提供者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节日市场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严禁囤积居奇或操纵市场价格。

四、月饼、白酒等节日消费的热点商品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做到“一品一签”“一货一签”。倡导月饼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物美价廉的简装月饼,要严格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有关要求,防止出现“过度包装”行为。

五、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开展促销活动。附加条件和期限的促销活动,必须显著标明;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折价、减价应当依法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减价,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六、各旅游景区景点要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严禁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承诺的优惠、减免措施。不得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景区景点内餐饮、零售摊点和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觉维护景区景点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铁路公司、高速公路等交通运输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或收费行为,自觉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费秩序。要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

八、各类停车场要按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在公示牌上要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示内容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加价。

九、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积极参与社会共治,维护中秋、国庆期间的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即日起,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经提醒告诫仍然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

( 频道编辑: 蒋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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