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融资担保引“活水” 精准扶持解难题

临报融媒 2023-10-18 阅读次数: 5026

我市印发《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融资担保引“活水” 精准扶持解难题

在临沂客户端讯 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日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取得新突破,更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优化收费标准深化“银担”合作

聚焦主责主业。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公共定位,聚焦担保主业,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担保支持力度。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要积极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鼓励市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单户担保金额1000-300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瞪羚”等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

优化收费标准。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要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业务实行优惠费率,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含)以下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0.8%;100—300万元(含)的,原则上不得超过0.9%;300—1000万元(含)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单户1000—300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的二八分险业务,原则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深化“银担”合作。“银担”双方要加快推行分险合作机制,提升“银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探索创新批量化业务模式,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面。市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担保机构准入和风险分担政策,创新推出符合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产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降费让利,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完善分险机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加快推进“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

建立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备付金制度

健全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建立与支小支农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拓展、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探索建立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将县区(开发区)股权占比作为分配政府性融资担保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

完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聚焦工业强市和普惠金融发展战略,优化提升代偿补偿和降费补贴有关政策,对单户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业务以及单户金额1000—300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的二八分险业务,无论是否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均由市财政及业务所在县区在5%的代偿率以内分档分别给予最高20%的代偿补偿。

优化担保费奖补机制。被担保主体注册地所在县区(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以在我市的实际经营地为准)按照担保金额0.3%的标准对单户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符合降费要求的二八分险业务予以担保费补贴;市财政结合全市业务整体开展情况予以分段补贴,其中业务规模100亿元及以下部分,按0.04%的标准予以补贴;100-200(含)亿元部分,按0.07%的标准予以补贴;200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1%的标准予以补贴。

建立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备付金制度。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根据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资金结余等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报下一年度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需求,市本级及各县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并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至市融资担保集团,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开设备付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

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转型。着力打造集融资担保业务管理、金融大数据应用、信用信息评价、风险防控监管、政策信息传导等服务于一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生态系统。通过与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字化平台的对接,实现与市场监管、司法、人社、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涉企数据的互联互通,依托数字化全面提升融资担保服务水平。

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风险管控、事后追偿和风险应急管理等制度,制定责权相统一的岗位职责和路径清晰、制衡有效的操作规程,建立完善与风险控制相适应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重视人才储备,培养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软约束,提升员工素质。

净化行业生态。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力的高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出清。

临报融媒记者 梅香玉

( 编辑: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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