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这些犬,临沂禁养!遛狗不拴绳违法!

临报融媒 2023-10-19 阅读次数: 13657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畜牧局

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

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为促进文明养犬,加强养犬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市实际,就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一、烈性犬主要品种

1.藏獒,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5. 阿根廷杜高犬,6.英国马士提夫犬,7.拳狮犬,8.杜宾犬,9.卡斯罗,10.高加索,11.纽芬兰犬,12.可蒙犬,13.罗威纳犬,14.灵缇犬,15.德国牧羊犬,16.阿富汗猎犬,17.苏俄牧羊犬,18.沙皮犬,19.猎鹿犬,20.威玛猎犬,21.波音达猎犬,22.弗兰德牧牛犬,23.俄罗斯黑梗,24.比利时坦比连犬,25.牛头梗,26.凯丽蓝梗,27.斯塔福,28.比特犬,29.英国斗牛犬,30.土佐犬,31.秋田犬,32.狼青,33.川东猎犬,34.中国细犬,35.昆明狗,36.中亚牧羊犬,37.加纳利,38.马犬,39.中华田园犬,40.大白熊犬,41.阿拉斯加雪橇犬,42.圣伯纳犬,43.大丹犬,44.英国古代牧羊犬,45.英国寻血猎犬,46.雪达犬,47.伯恩山犬,48.大麦町犬;含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二、大型犬标准

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7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特此通告。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畜牧局

2018年11月7日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

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

各位“铲屎官”

快来熟悉

《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要职责:

(一)对违规养犬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捕杀犬只;

(三)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畜牧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饲养犬只的免疫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管;

(二)对用于经营、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

(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调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五)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对依法捕杀的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依法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管理与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免疫与捕杀相结合等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到具有资质的动物免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免疫机构应当发给免疫证明、佩戴免疫标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内容样式应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适合犬只佩戴,并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禁止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标准,由市级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上述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

第九条 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狂犬病等疫情,应当立即向畜牧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开办犬类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从业资格。

第十四条 用于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含外地进入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疫病免疫证明、检疫证明,在指定地点展览、演出和比赛,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犬只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

第十七条 在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于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交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狂犬病犬、野犬、纵容或放纵犬只恐吓、伤害执法工作人员的犬只及其它依法需要捕杀的犬只。畜牧部门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饲养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二十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第二十一条 携犬进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和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是每位养犬人的基本必修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全市住宅小区文明养犬的

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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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业主、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提高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让我们的生活更温馨、环境更美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畜牧局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临公通[2018]158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

依法养犬。请认真践行《临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觉遵守临沂市《关于规范城区文明养犬的公告》,依法主动办理养犬登记和安全免疫手续,勿忽略,爱犬也需要“身份证”。不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出门为犬只佩戴犬牌。不遗弃、虐待犬只,不组织或参与斗犬,不在非法交易场所交易犬只,自觉接受养犬管理部门的管理。

安全养犬。请将爱犬圈养或链束,外出遛犬时请为爱犬戴上犬链、嘴套等,主动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束犬绳牵领,遇到路人,请拉紧狗绳,主动避让他人,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等人群,避免伤人等意外发生。外出遛犬时进入电梯时,请怀抱爱犬或为犬只佩戴嘴套,人多时请换乘电梯或走安全通道。不带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商场、学校、医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不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请不要在居民区楼道、楼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应主动送伤者到医疗机构救治。

卫生养犬。粪便污染小区环境是人们反感养狗家庭的首要原因,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犬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不携犬或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休闲场所等公共草地,维护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

健康养犬。要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疫病预防,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定期为犬只进行健康检查,为爱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关爱宠物健康,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疾病发生。

文明养犬。不带犬进入社会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照顾好爱犬,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加强犬训练,培养爱犬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乱叫、伤人、夜晚狂叫扰民现象发生,特别是在早、中、晚居民正常休息时段,要尽量避免犬只在生活区内狂吠,防止扰民现象发生。要注重邻里和谐,体谅他人感受,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避免纠纷。

依法、安全、卫生、健康、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积极加强对业主文明养犬的引导,把好第一道关口。为使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希望广大养犬的市民朋友们积极响应此倡议,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作出应有贡献!

临沂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23年6月16日

接下来,让我们跟随一组图

来了解一下

文明养犬,该怎么做

↓↓↓


希望“铲屎官”们积极行动起来

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综合央视、兰山公安

( 编辑: 李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