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生态颜值”“幸福指数”同步提升
在临沂客户端讯 6月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年以来,全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三强三优”专项活动要求,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美丽临沂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及记者一行人听取莒南法院情况介绍
立足审判职责,突出类案规范引领
为突出类案规范引领,全市开展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调研,针对数量众多的土地争议案件,制定《农村土地类案裁判指引》,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总结提炼适用于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工作方法。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探索运用的土地纠纷案件“一勘二性三态四效”工作法在《山东法制报》“理论与实务”专栏刊载发布。经开区法院巧借无人机空中航拍取证,一次性化解38起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我市加强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手段,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在兰陵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吴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吴某通过合法途径承揽复垦项目后,利用工程施工的借口盗采矿石,对矿区环境造成二次破坏,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恢复,法院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吴某限期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对于存在排污风险的企业及项目,严格把好防控关,同时突出污染防治攻坚,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污染治理、城乡人居环境改善、促进蓝天碧水净土“生态颜值”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同步提升。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及记者一行人参观莒南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
创新机制方法,构建内外兼修格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基层法院也建立起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审判团队。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审判团队集中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现了审判职能“三合一”及环资案件的归口要求。积极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等涉及环资案件审理的专项培训及常规培训,打造专业环资审判队伍。探索借力“外脑”助审,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共建共享环境资源执法和审判专家库。引入有环境资源保护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提升涉案事实、证据、司法鉴定的查明质效。
全市联动共治多元化,加强跨县区司法协作,深化府院联动,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拟定《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府院联动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8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席会议,研讨商定。《实施意见》涉及信息共享、诉前化解、联席会议、执行协作、联合培训5大机制,聚焦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行政应诉、执法效能提升、强化宣传引导4项重点工作,为联动共治工作提供了平台支撑。
为推动软实力建设品牌化,全市法院以打造“五彩沂蒙”环资审判品牌为抓手,重点围绕“山青、水绿、天蓝、地金、人红”,全方位保护辖区内优势环境资源,以案例分析、主题文章、工作方法、活动竞赛等形式擦亮“五彩沂蒙”品牌。优化环资法治宣传,将法治宣传与司法公开、以案释法相结合,开展六五环境日、国家生态日等重要节点的高质量普法宣传活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生动阐释“小案件大道理”,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不断提升。坚持理念先行,助力美丽临沂建设
环境资源审判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依法审慎处理环境资源影响性案件。通过公开审判、释法说理,强化全社会对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刻理解,促进人民群众对环境权益的自觉维护,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风气。
保护生态环境要坚持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不断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注重恢复性司法,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建立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将生态修复基地建设纳入全市法院环资审判重点工作,因地因时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把握和裁量空间,在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做实对环境的修复。
树立能动履职理念,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全力做实最佳生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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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案件审理
我市落实修复优先 环资审判理念
法院在落实修复优先的环资审判理念上主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案件审理来实现。一方面,建立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将生态修复基地建设纳入全市法院环资审判重点工作,正确把握和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原址修复和异地修复相结合。目前,兰陵法院已经建立起小东山等4处修复基地;莒南法院建立了马亓山等3处修复基地,沂水法院、蒙阴法院等也先后设立了修复基地,计划年内实现我市各县区修复基地全覆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账户设立及管理使用等工作,实现修复理念制度化、高效化。
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因地因时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例如,责令被告人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恢复植被数量维持生物多样性,加速生态环境恢复原有状态;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还可以参加生态志愿服务,增强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现身说法,发挥更好的社会宣传与警示效果,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临报融媒记者 彭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