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城市管理领域法规来啦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

在临沂客户端 2021-04-15 阅读次数: 7802

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发布《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共6章52条,分总则、责任区制度、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总结提炼了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经验,学习借鉴了厦门、青岛等先行立法城市的成熟做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一些重要管理制度,细化了管理措施。

《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街巷、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在城镇容貌方面,《条例》要求,城镇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完好,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变色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城镇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地面平整、设施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管理维护者应当及时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等方式圈占城镇道路以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或者阻碍正常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经批准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和挖掘。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城镇容貌,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存在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情形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一个门店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门店招牌,用于标明名称、标识。城镇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沂蒙精神和体现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等内容的公益性广告。利用施工现场的围挡、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能用于公益性广告和自身宣传,且公益性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广告设施展示面积的二分之一。

关键词:环境卫生

走向规范化 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卫生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区域内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卫工人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商业区开发、农贸市场建设等,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房)、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需迁移、拆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提出迁移、拆除方案,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24小时免费对外开放。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交通站点、居民住宅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影响。禁止将垃圾扫入排水管道、绿化带、花坛等区域,防止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推进建筑垃圾废弃物回收利用。同时应当规划建设大件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理场所,完善收集、运输和综合处理体系。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应当单独运送、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

关键词:法律责任

有损市容将被罚 阳台外晾衣最高罚两百

违反《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临报融媒记者 褚菲菲 通讯员 魏素贞

( 编辑: 刘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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