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事项须知

临报融媒 2023-07-21 阅读次数: 5075

各直播基地、主播、供应链企业:

现将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需注意防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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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

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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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2.假冒专利

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为他人获得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3.假冒专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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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检验更新。

网络直播销售带有®注册商标标记、专利号的商品,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应查验经营者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相关合法手续,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进入商标、专利模块可查询商标、专利注册情况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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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直播企业要做到不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规避相关风险;同时对自己销售的商品如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事宜要及时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频道编辑: 蒋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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