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对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

临报融媒 2024-10-09 阅读次数: 6955

在临沂客户端讯 蒙阴县人民政府日前印发《蒙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和专项配套费。10月9日下午,在蒙阴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蒙阴县财政局相关同志介绍了《办法》的几点变化。

蒙阴县财政局综合科科员文博介绍,《办法》对征收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征收对象在原来的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经营用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商住楼、餐厅、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科研楼等。

《办法》对征收费用标准进行了调整。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等项目。中心城区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58元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170元;城镇镇区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统一调整为90元。对于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的项目,中心城区由每平方米30元提高为50元,城镇镇区由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0元。

《办法》对配套费项目进行了整合归并。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均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办法》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的程序及拨付专业经营单位资金的性质进行了明确。一是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于每年10月份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和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县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拨付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临报融媒记者 孙锐 通讯员 张圣虎

( 频道编辑: 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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