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设施成摆设 临沂这个公司被罚款4万余元

临报融媒 2021-11-29 阅读次数: 4398

企业安装了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在进行生产时却不让治污设备运行让其成为摆设。近日,临沂一公司被生态环境部门罚款4万余元。

8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辖区临沂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检测口有组织废气和集气罩风速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8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集气罩风速为0。该公司年产900吨热收缩带项目涂胶工序虽已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但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未规范运行。

该公司涉嫌生产中有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依据该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2500元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光氧催化净化装置中,灯管为易耗品,企业需要定期维护和更换;因挡风板吸附物未及时清理,常会导致处理效果不佳,如果光触媒出现故障或被灰尘覆盖,将不能有效产生臭氧,也就没有了能够氧化恶臭气体的氧化剂,对废气的净化亦无意义;如果前期的除尘装置效率不高,导致颗粒物的浓度较高,容易将吸附物滞留在板、管上,也会影响净化效果。

为避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建议,企业要安排专人每天对光氧催化净化装置进行巡视,并建立巡视台帐,对因巡视不到位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惩戒措施;在光氧催化净化装置灯管等部位留出可视窗口,不用打开装置,直接用眼睛就可以看出是否有部件损坏;要在本地区建立固定的维修渠道,第一时间将灯管等易损件进行更换;每次在设备开启前均进行维护,同时做好维护记录。

临报融媒记者 王泓钧 通讯员 任姝昕

( 编辑: 张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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