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赢官司提供伪证——临沭法院处其罚款3000元

临报融媒 2021-12-21 阅读次数: 4522

日前,临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被告吴某为免交拖欠的土地承包费,向法庭提供伪证,最终被法院罚款3000元。

2010年,某村将11亩土地承包给吴某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吴某未按时缴纳土地承包费。今年11月份,某村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13200元及利息。庭审中,吴某辩解其已经支付土地承包费并提供了一张收到条,上有时任村委会主任“吴某山”的签名,用于证实已经交纳了承包费。

对此,某村不予认可,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经调查得知,在收到条上签字的“吴某山”现已去世,其家人坚称,吴某山在生前没有收到过承包费,亦从未给吴某出具过收到条。

那这份收到条从何而来?某村只得向法庭申请字迹鉴定。此时,承办法官察觉到吴某稍显心虚,严肃告知其提供伪证的严重后果,吴某面露觑色,向法庭承认收到条是他伪造的,并愿意“亡羊补牢”,支付拖欠的承包费。原告撤回了鉴定申请,但坚决要求追究吴某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临沭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收到条”系伪证,其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鉴于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决定对其处罚3000元,吴某认罚。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吴某,向法庭提供伪证,后又及时承认错误,虽未造成恶劣影响,但极大地伤害了涉案签字人员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名誉和身心健康,其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浪费了诉讼资源,法院应予依法打击,维护司法权威。

通讯员 张羽 王依娴

( 频道编辑: 孙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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